根据最高人民法院,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当中明确指出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,向用人单位承诺,无需缴纳社保费用的,应当予以认定承诺无效。这也就标志着今后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,那么等同于是无效的行为,作为法院来讲,他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,换一个角度来说,也就是说,从2025年的9月1日起,将要正式开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,依法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了。
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,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哪个更重要呢?
我们在选择社保缴费的过程中,通常情况下,不同的缴费年限和不同的缴费指数,它都会影响到自己退休养老金的待遇,当然如果是在职员工,并且是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,对于这部分人群有一个明显的特征,必须要根据自己本人的实际工资为基数。来建立社保的缴费基数,那么才是全额的缴费,不能够选择所谓的最低标准来进行缴纳。
有很多用工企业,往往为了降低用工成本,虽然说它名义上在缴纳社保,但是都选择的是按照最低标准,也就是60%的缴费指数来参加社保,这样一来的话,虽然说用工成本会更低,但是,损害了员工的切身利益,当然这样的做法今后也是不允许的,作为我们员工来讲,想要获得一个更高的退休养老金,必须要提高相应的缴费指数水平,才能够获得一个更高的养老金水平。
缴费年限,我认为作用大于缴费指数
因为如果说我们在选择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的过程中,尽量保持一个连续不断的缴费过程,因为只有这样你才能够让自己获得一个更高退休养老金的收入,在保证缴费年限的前提下,那么我们是可以适当的提高平均缴费指数,这样的话才能够让自己拥有一个更高的退休养老金的收入。
所以说在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方面,优先的考虑缴费年限,因为你最起码要满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,才能够去办理退休,但是在办理退休的过程中,没有明确针对于缴费指数的约定,所以很显然缴费年限相对于缴费指数更加的重要,这对于自身来说,我们应该优先的去考虑缴费年限。
灵活就业者怎么样缴纳社保呢?
灵活就业者,本身就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主体,在这样的背景因素下,那么我们只能够自主的去选择参加社保,当然灵活就业者不能够以挂靠的形式来缴纳社保。我们可以选择在户籍地,参加灵活就业的社保,也能够在自己的长期居住地,来参加灵活就业社保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。
而且作为灵活就业者,在选择社保缴费指数方面,根据你所在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%~300%之间,都能够任意的来进行选择,所以要根据个人的经济条件来决定,当然平均缴费指数越高,将来的养老金也会更高,并且在享受社保补贴这几年的时间内,可以选择100%的平均缴费指数,这对于自身来说还是很有必要的。
综上所述
2025年9月1日起要强制缴纳社保,它主要是针对于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一些人群,再也不得逃避缴纳社保了,不管是作为员工个人来讲还是作为用工单位来讲,都不能够约定放弃缴纳社保,这样的行为是不允许的,而且最终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,所以说9月1日起只要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群都能够享受到正常的社保缴纳,只不过我们作为灵活就业者,还需要自主来完成相应的社保缴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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